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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37年7月18日生,住淮滨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51年8月1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杨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人民陪审员  徐 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江法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