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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寇兴建与韩春树、王连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寇兴建,韩春树,王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申字第2号申请人寇兴建(原审原告),男,委托代理人刘建国,男,汉族,系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春树(原审被告),男。被申请人王连梅(原审被告),女。再审申请人寇兴建与被申请人韩春树、王连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胶民商字第17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寇兴建于2015年4月30日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寇兴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寇兴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卢 斌审判员 刘宗彬审判员 栾永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