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帮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帮勇,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王帮勇,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肥东县安顺钢材经营部业主,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帮勇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38.81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成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