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马庆军与霍志全、王红英、杨青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庆军,霍志全,王红英,杨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马庆军,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霍志全,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红英,女。被执行人:杨青春,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关于马庆军与霍志全、王红英、杨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红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青春名下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财产予以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青春名下的房屋予以继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茳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