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田朦朦与胡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民初字第3466号原告田某某,女,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胡某,男,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我和被告2008年相识后恋爱,2009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也没有生育子女。婚后我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并和其他异性交往频繁,经常夜不归宿,我们为此多次争吵,夫妻感情恶化。2013年起,我发现被告有婚外情导致我们感情破裂。我们曾多次谈及离婚,但因被告不配合我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因此离婚一事暂时搁置。2014年3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音信。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胡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现原告主张因被告存在多种生活恶习、对家庭不负责任等原因,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且自2014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此向法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因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且存在生活作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尚年轻,在处理家庭和婚姻问题时应当冷静理智,珍惜双方的感情和家庭,努力改善性格中的不利因素;在遇到问题时,不回避,不躲闪,积极主动的面对和解决。今后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交流,互相理解,互相体谅,还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田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晓爽代理审判员 万 斌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