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毅与被告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曾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241号原告李毅,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徐忠、祝自林,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毅与被告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段静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