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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志勇诉蒋龙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蒋龙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张志勇,男,生于1969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茶亭乡居民。被告蒋龙君,男,生于1978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勇诉被告蒋龙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志勇负担。审判员  宋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