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志勇诉蒋龙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蒋龙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张志勇,男,生于1969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茶亭乡居民。被告蒋龙君,男,生于1978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勇诉被告蒋龙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志勇负担。审判员 宋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