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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国保与陈卫清、周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保,陈卫清,周朝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刘国保,男,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陈卫清,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确山县,现住确山县。被告周朝友,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国保与被告陈卫清、周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