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国保与陈卫清、周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保,陈卫清,周朝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刘国保,男,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陈卫清,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确山县,现住确山县。被告周朝友,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国保与被告陈卫清、周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