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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83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礼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