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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民一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于春燕诉燕小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燕,燕小好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1245号原告:于春燕,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许永武,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小好,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于春燕诉被告燕小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春燕仅委托代理人许永武到庭参加开庭审理,被告燕小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的诉讼。因本案尚需询问原、被告生育子女的情况及各自抚养子女的个人意见,并且应征求原、被告的子女随父随母生活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于春燕和被告燕小好均为负有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情的当事人,即于春燕和燕小好是必须到庭的本案原、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春燕承担。审 判 长  王跃华代理审判员  赵西双人民陪审员  梅似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晓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