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潮阳市棉城五星粮油饲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潮阳市棉城五星粮油饲料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397号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平东潮海路旁工贸综合楼北幢首层2号铺。法定代表人陈晓航。被告潮阳市棉城五星粮油饲料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城镇。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潮阳市棉城五星粮油饲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3月11日、2015年4月20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告知原告应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统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