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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吴美壤与黄晓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壤,黄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吴美壤,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冲孔村介排*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87********。被申请人黄晓坤。担保人吴美德,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冲孔村介排*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89********。申请人黄美壤与被申请人黄晓坤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晓坤名下“桂P×××××”号小轿车和“桂P×××××”号小轿车,查封价值共10万元。担保人吴美德自愿以其名下“桂P×××××”号小轿车作为担保,担保价值1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晓坤名下的“桂P×××××”号小轿车和“桂P×××××”号小轿车,查封价值共1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吴美德名下“桂P×××××”号小轿车,查封价值1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上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志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