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与朴成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朴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华冰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自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萍,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朴成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朴成浩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王隘路47弄21号101室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朴成浩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王隘路47弄21号101室房地产(含室内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郭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