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智申请执行越战军、刘美琴、杨成业、李新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智,越占军,刘美琴,杨成业,李新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393-2号申请执行人郭智,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越占军,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美琴,女,汉族,1978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成业,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新魁,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智与被执行人越战军、刘美琴、杨成业、李新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33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成业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现因需划拨被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成业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