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海与被执行人于增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于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344号申请人:高海。被执行人:于增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海与被执行人于增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执字第34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蒿景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