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孙×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02951号原告孙×,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被告刘×,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琴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