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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尚井刚与辽宁营口裕程实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井刚,辽宁营口裕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尚井刚,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辽宁营口裕程实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梨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该案本院立案后即已委托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梨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学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费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