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尚井刚与辽宁营口裕程实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井刚,辽宁营口裕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尚井刚,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辽宁营口裕程实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梨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该案本院立案后即已委托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梨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学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费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