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北京金源假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北京金源假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富源东里一区会所一层102室。法定代表人马又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海阳,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104国道瀛海段48号。法定代表人张琳。申请人北京金源假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xx银行xxxxxxx支行及xx银行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6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金源假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金源假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xx银行xxxxxxx支行及xx银行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六百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金源假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路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