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953号原告赵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170元,由原告赵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