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克民初字第3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宫海全与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海全,于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克民初字第3256-2号原告宫海全,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于海,男,蒙古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宫海全诉被告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克民初字第325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于海所有的蒙DVVx**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原告宫海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海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宫海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海所有的蒙蒙DVVx**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世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