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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郑启笔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465号罪犯郑启笔,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1日作出(200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启笔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启笔等三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207.5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被告人郑启笔赔偿人民币43402.5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4月24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启笔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10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1年3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郑启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启笔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9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30207.59已履行人民币4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启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启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