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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终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均木因与被上诉人高中水、原审被告黄仲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均木,高中水,黄仲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2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均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瑞喜,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中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玉舟、李志抗,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审被告:黄仲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绍军,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许均木因与被上诉人高中水、原审被告黄仲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均木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均木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均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后为1942元,由许均木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洪涛审判员  王鑫杰审判员  邢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艺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