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陈某,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叶基隆,永春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章建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泉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