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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程凤军诉张文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凤军,刘双喜,张文超,郭百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程凤军,现住榆树市。被告刘双喜,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张文超,现住榆树市。被告郭百超,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凤军诉被告刘双喜、张文超、郭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凤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凤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