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程凤军诉张文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凤军,刘双喜,张文超,郭百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程凤军,现住榆树市。被告刘双喜,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张文超,现住榆树市。被告郭百超,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凤军诉被告刘双喜、张文超、郭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凤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凤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