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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8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金文与马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文,马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847-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文。被执行人马守忠。本院在执行李金文与马守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马守忠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马守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李金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普光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