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86号原告王某。被告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维贤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人民陪审员 玄振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艾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