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珊与林佳贤、王晓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珊,林佳贤,王晓新,林佳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311号原告王珊,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张瑞平、汪应钦,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佳贤,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王晓新,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林佳跃,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王珊与被告林佳贤、王晓新、林佳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月蓉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月蓉审 判 员  陈育阳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