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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诚信牛仔工艺童装厂与丁玉燕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诚信牛仔工艺童装厂,丁玉燕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835号原告:台州市椒江诚信牛仔工艺童装厂,经营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东埭村****号,经营者陈根福,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兴屿路**号。委托代理人:王鸿海,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玉燕。原告台州市椒江诚信牛仔工艺童装厂为与被告丁玉燕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诚信牛仔工艺童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椒江诚信牛仔工艺童装厂负担。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