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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学际与陈金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际,陈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胡学际。被执行人陈金虎。原告胡学际与被告陈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140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金虎应当归还原告胡学际30万元,此款自2014年12月底起每月月底给付3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止,并承担诉讼费2600元。逾期后,被告陈金虎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胡学际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虎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胡学际与陈金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胡学际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金虎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胡学际与陈金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胡学际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学际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 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