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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凤阳县林业局与李让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林业局,李让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林业局,住所地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166号,法定代表人宋学军。被执行人:李让好,农民。凤阳县林业局申请执行李让好自然资源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阳县林业局作出的凤林罚书字(2014)第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林业局作出的凤林罚书字(2014)第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