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XX义与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义,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764号原告:XX义,职工。被告: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兴南路安居苑安置区商铺。负责人:余昌琴,经理。被告: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长春都市花园御景峰A座601。法定代表人:朱城,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XX义与被告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较复杂,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 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