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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颜世岭与赵海涛、付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世岭,赵海涛,付恭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颜世岭,兖州区新兖镇中心中学教师。被告:赵海涛。被告:付恭龙。本案在审理原告颜世岭与被告赵海涛、付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多次向被告赵海涛、付恭龙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果,本庭于2015年3月31日告知原告颜世岭于2015年4月17日前来庭交纳公告费,公告送达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逾期视为放弃诉权,视为自动撤诉,原告颜世岭至今未到庭,且未向法庭陈述其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文审 判 员  赵长刚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卞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