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颜世岭与赵海涛、付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世岭,赵海涛,付恭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颜世岭,兖州区新兖镇中心中学教师。被告:赵海涛。被告:付恭龙。本案在审理原告颜世岭与被告赵海涛、付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多次向被告赵海涛、付恭龙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果,本庭于2015年3月31日告知原告颜世岭于2015年4月17日前来庭交纳公告费,公告送达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逾期视为放弃诉权,视为自动撤诉,原告颜世岭至今未到庭,且未向法庭陈述其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文审 判 员 赵长刚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卞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