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木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王喜坤与李长辉、李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坤,李长辉,李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木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坤,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长辉,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卿,男,194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王喜坤与李长辉、李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长辉、李卿应给付王喜坤执行款及申请执行费合计779元。被执行人李长辉、李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长辉在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兴信用社存款779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