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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执字第2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正蓉申请执行代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蓉,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2239-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蓉。被执行人代斌。王正蓉申请执行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正蓉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元、保全费367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代斌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房屋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代斌名下的汽车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系被执行人代斌唯一住房且设定有抵押,车辆未控制实物,加之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王正蓉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