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裁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安昌、蔡永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安昌,蔡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裁38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安昌。被执行人蔡永梅。本院在执行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安昌、蔡永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31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6250.17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常安昌、蔡永梅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存款、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常安昌、蔡永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3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