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裴宝莲与被告焦耿志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裴某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焦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裴某承担;财产分割费10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方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