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高晓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云,李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高晓云,1972年4月29日,公务员。被执行人李旭东,个体户。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以(2014)临民特字第2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于红兵所有的位于临河区车站办胜利路金泰园A10栋341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巴房字第××号)。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于红兵所有的位于临河区车站办胜利路金泰园A10栋341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巴房字第××号)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解凯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