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城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安华与吕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华,吕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城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王安��。被告吕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华诉被告吕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安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桂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