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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城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安华与吕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华,吕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城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王安��。被告吕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华诉被告吕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安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桂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