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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孙本运、刘凤英与孙支刚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本运,刘凤英,孙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孙本运,男,194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申请执行人:刘凤英,女,1943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支刚,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本运、刘凤英与被执行人孙支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向其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2)龙石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