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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魏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孙某。被告魏某。本院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魏某住所地为连云港市开发区猴嘴镇,经常居住地为连云港市开发区猴嘴镇。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魏某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连云港市猴嘴镇,该案应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明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