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魏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孙某。被告魏某。本院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魏某住所地为连云港市开发区猴嘴镇,经常居住地为连云港市开发区猴嘴镇。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魏某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连云港市猴嘴镇,该案应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明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