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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89号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马光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传忠,该公司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正喜,该公司服务中心主任。被告:王晓云,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以已经与被告王晓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