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