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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