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贾某与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贾某被告焦某甲委托代理人:高歌,石家庄辛集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某与被告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取名焦某乙,婚后夫妻感情时有起伏,争吵不断。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一家人不但不加以照顾反而强使原告干重活,哺乳期间不给增加营养导致原告贫血,身体每况愈下。被告之母为家庭琐事经常对原告横加指责、还动手打过原告,2014年因卧室被公婆强行占据,原告无奈一直住在娘家,一年时间内被告并无接回之意,夫妻感情已属严重破裂、名存实亡。所以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一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5万元。被告焦某甲辨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好,尤其是生育孩子焦某乙之后,二人更是恩爱有加,偶尔的争吵也是在所难免,不至于到离婚的地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判决离婚,婚生男孩焦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2年1月10日生一男孩,取名焦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与被告焦某甲结婚数年,并生育一男孩,双方应当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夫妻间由于某种原因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角度不同发生争执属正常现象,彼此应通过合理方式加强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给双方一个重新认识自已和对方的机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贾某与被告焦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占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晓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