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1716号原告徐某,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毛振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刘昌体,重庆市潼南县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