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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莆田市三联混凝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三联混凝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三联混凝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林长青,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婷婷,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三联混凝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莆田市三联混凝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丽贞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