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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卢超阳与许玺宝、河南天兴佛利达广告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超阳,许玺宝,河南天兴佛利达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412号原告卢超阳,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杨艳玲,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玺宝,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赵延斌,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昊,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天兴佛利达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超阳与被告许玺宝、河南天兴佛利达广告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超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超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超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8元,减半收取6509元,由原告卢超阳负担。审 判 长  田应朝审 判 员  杨 伟代理审判员  申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