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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海龙、徐媚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龙,徐媚燕,傅勇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2556-2。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祖萍,该公司职工,联系。特别授权。被告:黄海龙,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被告:徐媚燕,女,1978年3月1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被告:傅勇平,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龙、徐媚燕、傅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7元,减半收取2378.5元,由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鲍在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熊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