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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刘恩荣与王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恩荣,王建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119号申请人刘恩荣,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建忠,男,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申请人刘恩荣与被申请人王建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建忠的银行存款2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间产生的费用暂由被申请人支付。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綦伟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