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祜业与付波、曾庆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祜业,付波,曾庆彪,张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张祜业。被执行人付波。被执行人曾庆彪。被执行人张钦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祜业与被执行人付波、曾庆彪、张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