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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祜业与付波、曾庆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祜业,付波,曾庆彪,张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张祜业。被执行人付波。被执行人曾庆彪。被执行人张钦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祜业与被执行人付波、曾庆彪、张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