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科菊、王潇悦与王宾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菊,王潇悦,王宾,滕州市南沙河镇北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李科菊,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王潇悦,女,汉族,学生,住滕州市。法定代理人李科菊,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系原告王潇悦之母。被告王宾,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南沙河镇北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科菊、王潇悦与被告王宾、滕州市南沙河镇北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宾、滕州市南沙河镇北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科菊、王潇悦撤回对被告王宾、滕州市南沙河镇北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财产保全费150元,由原告李科菊负担。审判员 丁 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华周 微信公众号“”